运经开发管办字[2008] 2 号
关于实行建筑领域缴纳欠薪保障金的
通 知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市劳社监[2004]101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开发区建筑领域实行欠薪保障金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一)施工企业招用务工人员,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人事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招用务工人员、与务工人员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在每月15日前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事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企业应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务工人员,并建立工资发放表一式四份,一份于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两份分别在每月15日前报人事劳动局和建设局;一份存档,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未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人事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并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用工备案等管理台帐,并向有关单位报送劳动用工资料。
二、实行建筑领域欠薪保障金制度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原则上按照每项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欠薪保障金(建设单位所缴资金在结算工程款时抵扣)。
1、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甲乙双方各按年度缴纳最高不超过15万元欠薪保障金。
2、200万元(含2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各按以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金。
(1)100万元(不含100万)—200万元(含200万)的工程项目缴纳3万元;
(2)50万元(不含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工程项目缴纳2.5万元;
(3)10万元(不含10万)—50万元(含50万)的工程项目缴纳2万元;
(4)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1.5万元。
在建工程由建设局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到人事劳动局办理缴纳欠薪保障金事项。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时,应向人事劳动局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4、可以用其所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支付因该工程项目所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书面承诺书。
建设局依据人事劳动局出具的证明,予以批准开工。凡不预交欠薪保障金的建设工程,建设局不予批准开工。对非法开工者,坚决予以查处。
(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经人事劳动局和建设局调查核实后,财政局划拔欠薪保障金专项资金,人事劳动局负责核发。
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了工程款的,由施工企业补缴欠薪保障金。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欠薪保障金。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欠薪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十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人事劳动局,随时接受检查。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该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备案报告60日后,携带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凭证,办理返还欠薪保障金的手续。
三、加强工资支付监管
人事劳动局要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施工企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和无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如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对违规或者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违规挂靠、违规分包和不及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建设局将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建设局将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建议颁发资质证照机关取消其资质。
人事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人:温国华 0359-2584453 0359-8900060
郝志斌 13934899868
建设局建工科
联系人:孙新义 0359-2581429
0359-8959889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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