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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联办联审制度
一、联办联审事项范围
联办联审事项指须由两个以上(含2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
项。
二、联办联审责任部门
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即以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三、联办联审程序
(一)对已经明确联合审批牵头部门的事项,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牵头部门预审。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则由牵头部门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管理审批。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则开具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向“中心”提出联合会审意见,中心负责将审核资料分发给各有关部门或服务窗口,决定是否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并确定联合会审时间。
(二)对没有明确或不能明确联合审批牵头部门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应及时向“中心”报告,由“中心”确定联审部门后,按(一)程序办理。
(三)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由责任部门与“中心”业务科联系,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四)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中心”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般应一次性完成。
(五)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的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四、联办联审会议
(一)联办联审会议由“中心”组织安排,由牵头部门负责主持,也可由“中心”派员负责主持。
(二)联办联审会参加对象由牵头部门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三)联审会召开之前,牵头部门要通知行政管理人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如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所需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等资料。
(四)联办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书。 |